动态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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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态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动态质押又名流动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可以按约定的方式提取、置换、补新出旧,质物处于非封存可流动的前提下,对流动性质押物进行有效监管。动态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既让金融机构增加了信贷业务,同时又将”向银行提供质押品“的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但是动态质押又具有两面性,在实务中存在较多法律及操作风险,本文从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动态质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  2015年3月13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并

2、向B公司发放贷款980万元,C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同时D公司出具保证函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同日,A银行又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B公司以合同附件《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为其与A银行之间的债权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具体为位于某仓库的春、夏冬装成衣。A银行委托个人E为存货仓库监管人,对其质押物品的余额及置入、置出实施监管。  质押物质押期间,允许B公司可置出部分质押物或补充置入质押物。  质押权生效及贷款发放后,B公司在允许范围内有置出部分质押物或补充置入质押物行为,但未同

3、步更新质押物清单并由三方进行确认,致使实际质押财产与原质押物清单存在出入。2016年3月12日,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其他担保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A银行依法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A银行在审理阶段无法提供最终与质押物实物相一致的《质押财产清单》,若进入执行阶段后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动态质押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关于监管的风险  上述案件中,A银行所面临最大问题当属质押物与质押清单存在出入,无法保持一致。究其原因当为质押人在允许范围内置出部分质押物或补充置入质押

4、物后,A银行、质押人及监管人未及时对质押物进行重新统计并在每一次”置换“行为后出具由三方确认的《质押财产清单》。动态质押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质押清单与质押物不一致的,将会可能出现以下法律风险:  1.出质人可主张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进入执行阶段后,买受人要求对质押财产进行详细清点,清点结果与实际存在出入,实际财产少于清单列明财产时,出质人即债务人可主张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5、 2.保证人可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同样对于上述情形,其他保证人可主张A银行放弃了部分质权,其他保证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对于出质人的换货行为,应当保证换货行为不会减少质押财产的总体价值,同时及时更新《质押财产清单》,做到单实相符

6、。换货后的清单应由保证人进一步确认,防止后续争议的发生。保证人提供的保函可进一步明确物保与人保不区分先后顺序清偿。  2.对于监管人监管行为,应当与监管人签订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监管不力的具体违约责任,加大其监管责任心。案例中,A银行委托E为存货仓库监管人,对其质押物品的余额及置入、置出实施监管,但其监管能力是否能符合实际需求却值得商榷。在有必要的情形下,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对质押财产情况进行质押监管,在第三方进行质押监管的同时,亦需指定两名以上的专人进行主动检查,可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盘库。同时应与第三方

7、资产监管公司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要求资产监管公司定期通报监管信息,并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二)关于质物所有权的风险  动产质押中无论是静态质押还是动态质押,最重要的就是质押物权属的确认。要确认出质人是否拥有所有权,即出质人是否完全占有该质物并享有处分权。传统的动产质押物权属易于确认,但动态质押的质物数量多、种类多,且对于这一类质物仅凭商品采购单等收据就确认其所有权的归属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建议在操作实务中要严审出质物权属,出质人提供购货合同后,还应当收集其完税证明。银行不但要审查购销合同、发票、入库单据

8、,还应审查货款是否已结清,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等影响权属的情形,确保质物所有权不存在争议。  (三)关于质物实际未交付的风险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设立的标志。交付即转移占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借贷双方或出于方便或考虑到成本甚至监管方违约等原因,致使出质物仍实际掌握在出质人手中,质权人并未实际占有质押物。面对此种情形,一旦法院认定质物并未转移占有,可能会以欠缺质权设立要件而否定动态质押的效力。建议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只在形式上与监管方签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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