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现存罗马法公法少于私法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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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专业、稀缺文档请访问——搜索此文档,访问上传用户主页!试析现存罗马法公法少于私法之原因试析现存罗马法公法少于私法之原因  煌煌罗马,雄霸天下。从北非的茫茫大漠,到印度的葱葱雨林;把地中海变为内湖,让四方臣服……这个奇异的文明留给后世的不仅仅是璀璨的伟绩,她所创制的辉煌的法律一样让人着迷。令后世感到非常疑惑的是,现存罗马法公法数量要大大少于私法。本文试着对此展开分析。  公法和私法是法学家对法所做的一种分类。这一分类首先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他在《学说汇编》中谈到法的分类时曾说过“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

2、管理之中。”《法学总论》中也谈到:“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就是说,公法是保护公共利益、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的,是有关罗马国家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宗教法、刑法等;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间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的,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都属于私法之列。  一、发达的商品经济给私法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首先,古罗马时期的民主自治统治和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发达的罗马私法,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在罗马帝国时代……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

3、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的形式。”因此,古罗马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给罗马私法,而不是公法,提供了较好的生存土壤。  二、披着“民主政治”外衣的“贵族立法”阻碍了公法的发展  从立法层面分析现存罗马法公法少于私法的原因,就必须探讨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渊源有: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长官的告示、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法学家的解答等等。其中,议会制定的法律被认为“最为民主”。然而,事实上,它仍是披着“民主政更多专业、稀缺文档请访问——搜索此文档,访问上传用户主页!治”外衣的贵族政治,它的存在,也是公法发展的阻碍。  在古罗马,所谓的议会主要是

4、贵族议会、兵员议会和地方议会。它们同时并存,从而将立法权分割。当时的立法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由国家高级官吏拟定出书面决议案,向议会会议提出;然后,在高级官吏召集和主持的大会上就决议草案进行投票表决,要么全文通过,要么全盘否决,但不能进行讨论;最后,由高级官吏推荐并经议会通过的法律议案,在获得元老院赞同批准的情况下,即得名为某某申请的法律。到了共和国末期,与申请的法律相对应,又出现了所谓委任制定的法律,即由中央委托各个行省制定的法律。议会制定的法律,一般需将全文复制在表牌上,并要求陈列、展示于公共广场之上。个别法律的全文还要保存于国库中。进入帝国时期后,皇帝逐渐集立法、司

5、法、行政大权于一身,议会立法权实际上不复存在,议会制定法律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由此可见,所谓议会立法,从法律的提出,到审核的关键步骤,也都是掌控在古罗马贵族官僚的手中,而这些贵族官僚作为立法主体难以突破自身局限性而设定规范自身行为法律。因此,在古罗马立法主体自身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公法数量少于私法。  三、法学家解答的中心围绕私法问题  罗马人的最大成就,无论就其本身的固有价值,还是就其对世界历史的影响而论,无疑是他们的法律,然而在很大程度上讲,罗马法是罗马法学家的理念和思想铸就的。在创立和完善罗马法的过程中,罗马法学家最早赋予法律以权利的正式含义,把法律看成确认和捍卫权

6、利的规则。同时,把蕴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转化为实在法的原则。正是罗马法学家这些朴素的法的理念的表达,揭示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从而奠定了古罗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更多专业、稀缺文档请访问——搜索此文档,访问上传用户主页!  法学家活动的活跃的时期则是在帝国前期,而此时的罗马已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帝国,东西南北的经济贸易往来、航海活动等商品交易都已达鼎盛时期,罗马农业时期制定的《十二表法》以及以《十二表法》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市民法和市民法学已成为历史。此时,法学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商品经济问题。他们帮助最高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发展起来的裁判官法和万

7、民法以及他们的解答、著述所要解决的,也是商品经济法律关系。这一条件.都是当时罗马社会所独具的。  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在公元3世纪,此时正处于罗马帝国向君主专制统治过渡的时期,公民对政体和国家治理问题的言论自由逐渐丧失,法学家们对公法的研究视为畏途。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罗马法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这做的目的在于撇开公法――如果真的有公法的话。换句话说,法学家们谨小慎微的避开了这个禁区。”这是古罗马法学家们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直接原因。罗马法学家们将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之后,就专心研究私法去了,弃公法于不顾了,因此,浩如烟海的古罗马法学的解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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