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基础与公法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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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法基础与公法优位当市场经济命题被国家定为决策从而成为全民族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时,法学界也掀起了对法律与市场经济关系的深入讨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公、私法不仅岀自理论的严整性,而且也出自对法律功能的准确把握。笔者认为,区分公、私法固然需要,但私法与公法的关系问题,更是不可忽略的。一、公、私法的关系不仅是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关系问题,而且是解决不同社会关系Z间的作用机制问题。不同社会关系Z作用机制的透析,为解决公、私法关系创造了条件。何谓公法?何谓私法?学术界对此聚讼纷纭。笔者以为,倘从法律调节的不

2、同社会关系的性质入手,也许对解决这一问题更为有利些。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应以其所调节的不同社会关系为标准。一般说來,公法是用以调整非平权的以“管理与被管理”或“监控与被监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而私法是用來调整平权的以相互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在人们的生产活动和生活过程屮,存在着两种特征迥异的社会关系,即一种是平权的交换关系;一种是非平权的监督——管理关系。人类只耍有生产生活活动,那么,这两种关系必然存在着,纵然在最简单的家庭生产生活关系小,纵向的监督——管理关系和

3、横向的民事——交换关系也存在着。一个社会如果过分倾向于非平权关系,那么,其政治一一法律的统治特征便趋向专制;反之,一个社会如果过分倾向于平权关系,其政治——法律的统治特征便趋向于无政府。一个合理的社会,应当是既注重非平权关系的管理——秩序价值的社会,也注重平权关系的交换——自rti价値的社会。在平权关系和非平权关系之间加以理性平衡,是社会达到公平合理Z境的标尺。平权关系和非平权关系在人际价值中的“角色”各不相同,它木质上是由人性中固有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差异所导致的。个体性要求必须要通过平权关系以保

4、障在社会交往小每个人的需求、价值和意义;而社会性要求必须要通过非平权关系,使社会主体的行为置于公认的社会规则之下,否则,该主体必然会招致相应的罚则。公、私法的划分为制度平衡创造了条件,它们必因人性本质及其效用的变化和平权关系与非平权关系的转化而发生变化。但无论如何变化,公、私法的一般属性——调整非平权关系和平权关系的基木功能不应变也不能变。这就决定了一•个合理的社会既不能只推崇私法,亦不能只青睐公法,否则,社会便难达到动态平衡,制度便难进至公平合理。公、私法制划分是以对社会关系的观察为根据而对法律

5、制度的一种理论抽象和设想。在实践屮,有些国家釆行公、私法划分Z理论,有些国家则不采行这一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采用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国家没有平权关系和非平权关系的分野,亦不意味着这些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实存。只要有平权关系和非平权关系的分野存在并试图让这两种关系保持在动态、合理、平衡状态的社会,便必然会存在实际上的公、私法划分,不区分公、私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并非在实践中没有公、私法。这与目前我国法学界流行的一种论点是相左的。平权关系和非平权关系都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实践屮需求的产物,它们对人类的价值是矛

6、盾的,但又是衡平的。Z所以是矛盾的,在于人类价值需求本身的矛盾性;Z所以是衡平的,在于如果缺少平权关系或非平权关系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人类价值体系便会发生倾斜,社会制度对策便会出现偏失,公平合理的制度便荡然无存。这是从总体上探求平权与非平权关系时的结论。从这一角度观照,则公、私法对人类价值需求的满足作用亦是孑盾衡平的。但具体说来,平权关系和非平权关系却是互动的、价值各异的。一般说来,平权关系既是非平权关系的基础,又是非平权关系的口的。说其是非平权关系的基础,在于平权关系使所有主体均置于物或利益的创造

7、过程中,从而使非平权关系的效用有了前提。否则,非平权关系只能因作用对象的消失而丧失其作用;说其是非平权关系的目的,则在于平权关系对人类而言更具有启发主体自觉机能相互发挥的特点,或者说它本身是人类自觉机能相互发挥作用吋形成的。而非平权关系,由于其固有的“命令——服从”特征,不能直接引导主体的自觉,只能保障或提供主体发挥自觉的环境。平权关系对非平权关系的这种关系特征,使得非平权关系既是实现平权关系的手段,乂凌駕于平权关系Z上。这止如技能本是实现物质产出的手段,但又凌驾于物质之上一样。从平权关系与非平权

8、关系之关系的具体解释屮我们不难发现主要调整平权关系的私法的基础性和主要调整非平权关系的公法的优位性。二、私法基础决定于私法根源的经济性质,而公法优位则取决于公法根源的政治性质。社会关系性质对法的分类及其分类后的关系的影响只是我们观察公、私法关系的一个视角。但社会关系具有明显的“抽象”特征,它的较为进一步的具体化,或者向可辨的操作层而的发展,应是民事交换关系和政治管理关系。因此,对私法基础与公法优位的进一步观察,可从民事交换与政治管理的相互关系屮得到启发。在一般意义上讲,私法可称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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