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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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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理论思考杨瑞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研究所)一、引言已被广泛认同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既使国家仍然保持出资人身份,又使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盈利为目标参与市场竞争,国家只以投入资本额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使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显然,以上推导的成立至少隐含了以下假定:(1)在国家拥有剩余索取权条件下,政企关系是可分离的;(2)国有产权主体仅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3)国有企业应该而且能够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经营国有资产;(4)剩余索取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与
2、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无关;(5)国家作为出资人能在不影响企业产权独立化的前提下,通过设置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保护国有产权;(6)多级代理的成本小于其收益。然而,当上述某些假定可被证伪时,我们将发现,在国家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条件下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既会弱化国有企业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的特殊功能,又因国有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使国有资产流失不可避免,还会因企业产权难以独立化而使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的初衷得不到充分的实现,其结果可能是既不利于坚持公有制,又难以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因此,本文的逻辑结论是,采用
3、多级代理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思路存在根本性缺陷,主张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宜保持国有制性质的企业就不应按照盈利性的法人企业制度规范进行改造,其主要功能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及贯彻某些社会目标;对宜完全进入市场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应选择在非国有化的前提下向法人企业制度过渡的改革思路。二、国有产权的属性及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可能性1.国有产权的属性理论界常常套用现代产权理论中对公共产权的解释,把产权归属的不明确性视为国有产权模糊的集中表现,这其实混淆了公共产权与国有产权的不同含义。公共产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产权
4、的不可分性,即财产在法律上是公众所有的,但构成公众的每一成员都不能对财产声明所有权;二是使用权的非排他性,即公众都可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自由地进行竞争,任何人都无权排斥他人使用它;三是外在性,即每一成员在对公共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影响和损害别的成员的利益;四是产权的不可转让性。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依法享有国有企业财产的排他性权利,它具有与公共产权不完全相似的属性:(1)产权归属的唯一性。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2)产权经营的代理性。由于国家主权者是一个
5、抽象的概念,因此,由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政府代理国家行使国有产权是其逻辑选择;(3)权利配置遵循等级规则。与政府代理相适应,先界定决策人在行政系统中的等级位置,然后赋予其与此等级相适应的国有资源配置权;(4)使用权的排他性。没有政府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占用或处分国有资产均被视为非法行为;(5)产权的不可分性。代理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均不能对国有资产声明所有权;(6)收益归属的确定性。除了国家之外,其他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能提出对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7)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因为剩余索取权的转让与企业的国
6、有制性质不可同时并存。2.国有产权“模糊”的含义根据现代产权理论,产权模糊总是与外部性及不确定性相联系,它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场合:一是如果产权的归属是不清晰的,则意味着没有人对该项财产的价值(租金)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从而必然使搭便车行为盛行;二是如果产权的归属是清晰的,但产权的保护是低效或无效的,即法律制度不能充分界定当事人能够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行为边界,从而包含一个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受损或受损的权利分配,则当事人会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使外部性普遍存在。从前述对国有产权的定义来看,国家对国有资产拥有的
7、各种权利在法律上已被明确界定,因此,把国有产权模糊说成“所有者缺位”或“所有权虚置”是不确切的。看来问题的关键是,国家在国有资产上的各种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是国有产权模糊的集中表现。国有产权屡受损害而得不到有效制止显然与国有产权的内在规定性有关。第一,行政权对所有权的损害。以公法人身份出现的政府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与私法人的区别在于,它既不是以社员权利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不是以提供一定目的之财产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因此,政府在行使国有产权时,更为关注的可能不是盈利目标,而是诸如经
8、济高速增长、实现充分就业、抑制通货膨胀、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等社会经济目标,这就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一是政府常常凭借所有者身份,为企业设置体现社会偏好的激励约束规则,甚至不惜牺牲企业效率来实现政府目标;二是当企业目标与社会偏好不一致时,为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政府期望实现的目标相一致,政府常常借助行政权来约束企业行为,即行政干预不可避免;三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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