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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文件 苏价综〔2011〕2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和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
2、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围绕“明确责任、改善民生;价格上涨、发放补贴;涨幅增加、标准增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二、主要内容(一)适用对象:联动机制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适用范围,但不得缩小适用范围。(二)启动条件和标准: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月
3、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对上述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月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三)资金来源:除失业人员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外,其余补贴资金均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
4、予以适当补助。(四)职责分工:价格部门负责联动机制的完善和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民政、人社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相关补贴对象的核定和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及各地调查队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三、几点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受国际国内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近年来我省居民消费价格面临较大的上涨压力。各地要高度重视价格上涨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
5、效的措施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二)联系实际,完善机制。2005年,我省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2008、2010年又先后对这一机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各地也相继建立了相关的补贴机制。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三)严格时限,狠抓落实。本通知自2011年7月起开始执行,2011年上半年价格补贴的发放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通知》(苏民助〔2010〕
6、23号、苏财社〔2010〕230号)按季发放要求和标准执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符合启动条件指数发布后的30日内将价格补贴发放到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通知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1年8月3日印发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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