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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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卫生局、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中央编办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2011年5月10日  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

2、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卫生局、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中央编办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2011年5月10日  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

3、6号)的精神,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全国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着眼于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保证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的发挥,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做好制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保证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坚持乡镇卫生院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二、基本职能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

4、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预防保健,包括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预防控制、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医疗,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中医药服务、常见病理产科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X线、心电、超声检查、康复治疗、转诊服务等。同时,受县级卫生部门的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三、机构设置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乡镇卫生院,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卫生院,同时

5、,鼓励社会力量在乡镇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根据基本职能和有关规定,合理设置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等相应业务部门。按照精简的原则,从严控制行政管理机构,能不设的尽量不设,能综合设置的尽量综合设置。四、编制配备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统筹使用的办法进行配备。原则上,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照服务人口1‰左右的比例核定,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交通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核编标准,并核定编制总量。要以县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情况特殊、确有需要的地区,在编制配备时

6、比例可以适当高一些。要制定具体措施,保障人口稀少的边远、少数民族乡镇以及山区(高原)、海岛、牧区、库区等特殊地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25%。在核定的编制内首先要保证全科医师的配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总额中预留部分编制专门用于配备农村急需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尽可能由医务人员兼职,乡镇卫生院领导职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乡镇卫生院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

7、业编制,具体补助办法按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五、机构编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核编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在具体核编时,要统筹考虑乡镇事业编制总量,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配备人员编制与精简超编人员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定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严禁挪用和挤占编制。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重新核定一次。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督促检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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