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央编办有关负责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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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中央编办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信息来源:财政部网2017年01月05日A-A+扫一扫手机阅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要措施,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契约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

2、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作出专门部署。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几年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看,目前政府提供的公共公益服务当中,能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仍然较少、购买服务所占比例仍然较低,大部分公共公益服务仍由相应的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公益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任务十分迫切。出台《意见》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3、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行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有利于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创新事业单位管理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问:《意见》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分类施策,按事业单

4、位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坚持统筹协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坚持稳妥推进,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

5、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重点、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的分类定位,有利于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确定相关政策目标相衔接,并为进一步推进相关改革工作留出空间。  问:《意见》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如何进行分类定位?  答: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

6、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分类改革完成后,只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由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处于上述四类事业单位并存的状况,而且还有少量事业单位尚未分类。鉴于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在改革方向及改革后的职能界定、机构性质、经费保障等方面有较大差异,《意见》结合现阶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定位,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具体来讲: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

7、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问: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  答:根据现行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强调其行政职能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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