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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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2、生产指挥错误;3、违反工艺纪律;4、操作不认真负责;5、检验员漏检、错检;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7、材料混杂或发错;8、运

2、输保管不善;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3职责3.1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3.2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3.3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3.4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3.3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4管理内容4.1总则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

3、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4.2处罚比例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4.2.1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a)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

4、、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c)、d)、e)条执行。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4.2.2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项次经济损失范围责任人承担损失比例150元(含50元)以内100%250元至200元(含200元)60%(最低50元)3200元至50

5、0元(含500元)50%(最低160元)45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40%(最低350元)52000元以上30%(最低1200元)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a)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b)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c)第1~5项累计发生5次(第5项都按2次计算)以上的,第6~8次按经济损失的120%处罚,第9次开始按经济损失的150%

6、处罚(对于任何个人或供方处罚达到150%后,要考虑其能否胜任此项工作,并限期整改,如无明显提高,则劝其离职或取消其供方资格)。4.2.3外协户的发生频次按第4.2.2c)条执行,铸造厂家可按第4.2.2c)条放宽至8次、9~14次、15次执行。4.3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a)凡因首件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b)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c)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扣罚,质检员按30%扣

7、罚。d)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e)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20%扣罚。-4-4.4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4.4.1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4000元以上的,技术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4.4.2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4.4.3一年度

8、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000元以上的,供销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4.4.4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8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4.4.5一年度内全公司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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