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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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内容4.1Ⅰ级伤残  4.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

3、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

4、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

5、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

6、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7、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

8、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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