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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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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伤害鉴定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担负对人身伤害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职责。二、受理范围:1.公安机关内部指派或委托的鉴定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3.纪律监察组织委托的鉴定。4.公证机关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鉴定。三、、鉴定标准: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文件);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文件);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四、鉴定程序:1.受理鉴定条件:(1)办案单位的鉴定委托书。(2)案卷或已查明的基本调查情况。(3)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条件相符。(4)医院出具的最后诊断及诊断依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X光片、CT片、MR片、检验报告单,上述材料视具体损伤情况的需要而定)。(5)被鉴定人能配合鉴定人进行检查。2.检验鉴定、拍照、出具鉴定书或检验报告书。3.鉴定时限:(1)凡符合检验鉴定条件的,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2)凡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材料完整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3)凡需复诊或者
3、会诊后,等复查或会诊工作全部结束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4)凡需要观察愈后情况的,等损伤痊愈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4.补充鉴定:被鉴定人出现与原损伤有关的新的临床表现的。5.重新鉴定: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重新鉴定。七、鉴定文书。对于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办案单位在法医检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刑事科学技术室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对于伤情鉴定需要愈合后进行检验或情况疑难复杂的,在末次检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刑事科学技术室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八、当事人权利和义务。(1)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进行投
4、诉的权利;(2)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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