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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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

2、人民币和外币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

3、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

4、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

5、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

6、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

7、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第十五条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十六条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

8、息和免息第四章借款人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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