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 民法通则全文

记忆 民法通则全文

ID:22771254

大小:94.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10-31

记忆 民法通则全文_第1页
记忆 民法通则全文_第2页
记忆 民法通则全文_第3页
记忆 民法通则全文_第4页
记忆 民法通则全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记忆 民法通则全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0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之间、之间、和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

3、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4、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  1.公民的自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为准;的,以为准。的,。  第十条【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or虚)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可以,是人。  岁以上不满岁的公民,以作为的,视为人。  《民通意见》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并能维持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  第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岁以上的人是人,可以进行与的民事活动;其

5、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人,或者。  岁的人是人,由(谁)(如何实施)民事活动。  《民通意见》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并,以及等方面认定。  6.人、人接受、、,他人不得以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的人是人,由(谁)(如何实施)民事活动。  不能的人是人,可以进行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人,或者。  《民通意见》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

6、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7、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人、人的人是他的人。  第十五条【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

8、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20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的,由下列人员中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二)、;  (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