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称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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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令名称】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8-11-27【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全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2、》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五条。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三、删除第三十七条。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9(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

3、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土地使用权出

4、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第六条(主管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2/9受让人在土

5、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第十一条(应

6、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二)出让地块的坐

7、落、四至范围和面积;(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四)出让年限;(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3/9(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8、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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