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通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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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总论》—商行为通则张怡超zhangyichao99@126.com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年12月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主要内容一、营利请求权二、商行为代理三、商事留置权四、商事保证五、商事债权的消灭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一、营利请求权(一)利益分配请求权1、商事营利原则2、盈利与分配3、商事企业资本与资本收益4、利益分配请求权的产生5、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10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

2、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3、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四、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4、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

5、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八、本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二)报酬请求权1、概念:商人在其经营范围内,为他人利益而行为时,可以请求相应的报酬。2、构成要件:(1)请求人应是商人(2)报酬请求权应发生在商人的营业范围内(3)应是为他人利益而为。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三)利息请求权1、概念:商人之间进行金钱消费借贷,出借人可以请求利益。2、立法《日本商法典》第513条“商人间实行金钱消费借贷,贷款人可以请求法定利益”《瑞士债法典》第3

6、12条“商事借贷即使未有利息之约定也应当支付利息”3、中国立法:企业之间的借贷处于一种“合理但不合法”的状态。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目前我国立法只允许法定贷款人依法贷款。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

7、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我国立法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其原因在于: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国家必须对其加以控制。如果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必然会造成金融秩序失控,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效果: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无效,本金返还,利息理论上国家是要没收追缴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是允许形成借贷关系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第十三章商行为通则二、商行为代理1、商事代理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和行业规则,既可以显示被代理人,也可以不显示被代理人,以自

8、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非显名代理:外贸代理解决外贸代理实践中,无外贸经营权企业的产品出口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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