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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度
2、工程违法转包/分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深度
3、工程违法转包/分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原创 2015-12-01 张照东、张薇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的由来据统计,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建筑领域从业人员达到4500多万人,其中农民工有3600万人之多,占总量的25%多。建筑业农民工是农民工群体的典型代表,既有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工资低、生存压力大的特点,又有建筑行业劳动强度大,技术水平低,工作环境艰苦,非法发承包、分包、挂靠经营,垫资施工工资支付以年底结账为主等特点。在层层转包、分包、挂靠等经营
4、模式下,建筑业农民工成为这一经营链条的最末一环,但劳动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却处于悬空状态,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变得模糊不清。建筑业农民工到底与谁建立了用工关系,施工企业还是包工头?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不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对于农民工与包工头及施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都不能得到准确的界定,其劳动报酬请求权和受到事故伤害时的人身损害赔偿权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同样,相同或者类似案情但判决结果迥异的现象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与适用,更是让整个社会无所适从。因此
5、,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劳动关系肯定说——劳动仲裁的主流观点(一)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第6页共6页深度
6、工程违法转包/分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对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过程中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劳动仲裁部门更倾向于与劳动行政部门保持一致的裁决口径,认定农民工与施工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裁决施工企业越过包工头对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所依据的主要规范包括: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
7、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
8、工会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五条规定:“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
9、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除了劳动仲裁部门外,部分地方法院也持劳动关系肯定说观点,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观点。比如: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中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指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
10、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为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4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三)》(青中法联字〔2012〕3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
11、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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