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抄整理 已排版 可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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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为。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

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审程序:是指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

4、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5、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

6、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程序。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

7、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委员会制: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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