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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粤鉴协〔2014〕12号关于发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南(试行)》、《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等指引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上述指引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
2、范的前提下,自2015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2015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2015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执行。附件:1、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规定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2014年12月25日抄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社保局,省保监局,省保险业协会,省律师协会,各地级以上市司
3、法局、顺德区司法局-14-附件1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1.总则1.1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1.2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3.1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3
4、.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3.3.1司法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单位(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等;3.3.2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3.3.3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3.3.4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3.4
5、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3.4.1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3.4.2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3.4.3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3.4.4鉴定资料与委托事项的其他特定联系。4.伤残程度鉴定4.1评残标准的适用4.1.1-14-伤残评定的标准适
6、用,应依据具体案情确定。司法机关有明确委托要求,或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采用某个标准,委托单位(人)可在委托书及司法鉴定协议书中注明并签署协议,按协议书要求的鉴定标准与事项进行伤残评定。4.1.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应无限制地扩大适用范围。工作中因交通事故致伤的,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评定。4.1.3受伤人员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因不能提供与劳动单位的雇
7、佣关系证明,不能被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工伤时,原则上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但鉴定机构应在协议书中明确说明此类鉴定结论的限制性;如司法行政机关有明确委托要求,也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4.1.4医疗过错行为致人伤残的,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11]56号)》文件,参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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