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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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8—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示范带头作

2、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全国税务系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规划》要求,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依法行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基层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进而带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评价标准框架的

3、构建、工作指导、示范单位的审核认定和授予称号,以及示范单位经验和作法的宣传和推广。—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候选示范单位的评估审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同时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各省辖市税务局具体落实省税务局有关创建工作安排,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具体工作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三、创建对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争创对象是:县(市、区)税务局和直辖市区(县)税务局(

4、以下简称县税务局)。  四、创建内容(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税收执法人员资格符合规定,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税收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税收行政决策范围,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三)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不违规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8—(四)规范税收执法。依法履行征收管理权,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公平公正处罚;依法履行税务检查权,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权,注重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

5、。(五)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遵从度;规范纳税咨询,推进专业化咨询服务;优化办税业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效率;强化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全面推进办税公开,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六)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效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积极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七)化解矛盾纠纷。健全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加强涉税矛盾和纠纷的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积极探索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方法。  五、评价标准各省税务局以《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省依

6、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经向税务总局报送备案后实施。《框架》由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框架》由依法行政基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创新创优成果和社会评价三部分组成。其中,依法行政基础工作标准项采取扣分制,推进依法行政创新创优成果项和社会评价项采取加分制。评估后基础工作总分值低于一定分值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六、实施步骤—8—根据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分为三步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2013年年底:各省试点阶段):各省税务局根据本《方案》,制定本省示范单位创建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适用于本省的评价标准,在本省税务系统开

7、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第二阶段(2014年:总局试实施阶段):总局根据《方案》,在各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从各省推荐的依法行政候选示范单位中择优评定出“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命名和表彰。第三阶段(2014年以后年度:正式推行阶段):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每年评选表彰全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七、具体程序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由县税务局自主申报,经所属省辖市税务局初步审核,报省税务局综合评估,确定候选示范单位,报经税务总局审核认定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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