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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对象的范围(一)生产经营所得(二)其他所得二、纳税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企业所得税业务江苏税务培训中心崔洪亮1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的范围(一)生产经营所得(二)其他所得二、纳税人(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计算盈亏。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2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有国家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
2、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注意:1、国税发[2000]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
3、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1、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国
4、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4、企业集团纳税人的规定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
5、税率5(二)照顾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注意: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2、两档照顾性税率不能理解为同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分段计算。(三)优惠税率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
6、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63、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2]47号)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法律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法律另有规定是指:1、经国税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2、建筑安装企业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
7、(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73、连锁经营企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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