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_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和时退交的问题分析报告

张明楷_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和时退交的问题分析报告

ID:41061025

大小:56.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8-15

张明楷_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和时退交的问题分析报告_第1页
张明楷_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和时退交的问题分析报告_第2页
张明楷_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和时退交的问题分析报告_第3页
张明楷_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和时退交的问题分析报告_第4页
张明楷_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和时退交的问题分析报告_第5页
资源描述:

《张明楷_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和时退交的问题分析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的问题分析张明楷    【摘要】应当以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指导,理解《意见》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索取贿赂后退还或者上交的,依然成立受贿罪,不应适用《意见》第9条第1款。“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是一个单纯的时间概念,而是表明行为人没有受贿故意,故只能联系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得出判断结论;《意见》第9条第2款与第1款不是对立关系,完全存在既不符合《意见》第9条第1款也不符合《意见》第9条第2款的情形;不构成受贿罪的退还行为可能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关键词】受贿罪;收受财物;退交    刑

2、法规定了受贿罪的定义与犯罪构成,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受贿罪的认定也颁布了不少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基于某种原因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案件。如何妥当地区分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司法机关长期面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的规

3、定,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分析的方法:以犯罪构成为指导理解司法解释    由于各种原因,下级的一些司法机关几乎形成了没有司法解释就不能办案的现象。许多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将注意力集中于对刑法的理解,而是集中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上。下级司法人员在进行理论研究时,重点往往不是讨论刑法本身的概念,而是讨论司法解释所使用的概念。例如,《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罪名为司法解释所确定,但法条中根本没有“影响力”的概念,可是司法人员却研究何为“影响力”。[1]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4、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做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因为在当时就已经存在机动车辆所有人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生活事实。但生活事实不断变化,会出现司法解释不曾想到的案件。例如,2009年10月31日深夜,甲、乙喝酒后从某歌厅出来,甲乘坐在乙驾驶的轿车至某医院大门口时,对乙提出驾驶该轿车的要求,乙明知甲饮过酒,也未问甲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便将车辆交给甲驾驶,并坐在副驾驶位。几分钟后,甲驾驶车辆将横穿马路的X、Y撞倒,致1人死亡、1人重伤。经交警鉴定,

5、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疑问,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乙纵容甲酒后驾驶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该条规定,其纵容行为与死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具有监督过失,理当成立交通肇事罪。[2]但办案的司法机关却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隶属于行政法体系,其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要低于隶属于刑法体系

6、的《刑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指使”、“强令”,没有规定“纵容”。因此,虽然《刑法》第133条是空白罪状,但不宜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可以适用刑事司法解释认定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交通肇事罪。然而,在上述司法解释做出第7条的规定时,当时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没有类似上述第22条的规定,只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指使、强令”违章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疑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了禁止“指使、强令、纵容”违章驾驶行为的明文规定后,司法工作人员反而认为纵容违章

7、驾驶行为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没有司法解释)。这种观点实际上肯定了立法机关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地位低于司法解释,真是匪夷所思!  司法解释只是对刑法的解释,脱离刑法的规定理解司法解释是相当危险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的“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而不包括司法解释。换言之,司法解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只是对刑法的解释(而且不得类推解释),并非刑法的渊源。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解释不可能将其解释为犯罪;反之,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解释也不能没有根据地将其解释为无罪。脱离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