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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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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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几点思考  财产刑是对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处罚,亦是一种刑罚处罚方法。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详尽的立法规范,造成各地对财产刑执行力度不一,方法多样。有的案件仅执行到部分财产,有的执行不到财产,便搁置一边。造成部分财产刑执行未到位,对被告人的财产刑处罚未起到刑罚处罚作用,因而不仅放纵了犯罪分子,也使本应罚没归国有的财产流失,对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的震慑作用也大大削弱。为此,笔者针对财产刑执行工作应予以规范化管理进行探讨。  一、财产刑移送执行应当及时。  财产刑的判决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刑庭,应由刑庭在判决生效后,判决确定的缴纳期

2、限届满后及时移送执行。1、所谓及时,鉴于人民法院工作具有连续性、程序性、时限性,部分案件判决或执行积压都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工作,因此“及时”应限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进行,这与自由刑交付执行一般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执行的要求相一致。2、应确定人民法院内部对财产刑移送执行的监督机制。把财产刑移送执行工作纳入到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循环系统内考核监督。部分法院往往忽视这一工作,是财产刑移送执行不及时的主要原因。3、财产刑及时移送,有利于执行从员及时了解掌握、查封、扣押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因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才是财产刑的执行对象,如案件判决后过了很

3、长时间再去执行,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便难以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的界限,使我们工作难度增大。  二、财产刑执行的范围应严格控制为犯罪分子本人财产,并为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扶养人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并扣除犯罪分子的合法债务。55  1、判处被告人财产刑,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财产处罚,是对其本人的处罚,而不是对其家人的处罚。因而在执行前,应先划分出被告人本人财产,确定被告人本人财产的数额,在其本人财产限度内予以执行。一些地方执行人员,不问青红皂白,对被告人家庭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被告人家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是一种侵权行为。2、财产

4、刑执行不同于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犯罪的违法所得,若用于其家庭生活消费或其他开支,追缴财产时应从不仅其本人也包括用于其家庭开支的部分,予以追缴。对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基于物权具有追及力,应予返还。物权法规定盗窃物、遗失物等非法取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论其中流转多少次(除非买受人在公共集市上以市价购买),所有权人都得基于物权返还财产。因此对于非法取得的他人财产即使变卖,仍可从买受人处追回。这是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的规定。但财产刑执行不同于追缴违法所得。财产刑执行不是从被告人取得的违法财产部分中予以执行,而是从被告人本人原有的合法财产中予以执行,从而起到对被告人

5、的从财产上予以处罚的惩罚效果。这点一定要区分开来。3、财产刑执行时应为其本人及扶养人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这是法律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及保护弱者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但这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如何把握,实践工作中应予以研究。我们认为⑴犯罪分子若需服刑一定期限,并有劳动能力,则仅需留出犯罪分子释放后短期内(如可以是一个月)的生活费即可;⑵对于其扶养人,应区分需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还是老人还是残疾人等不同情况确定,同时应对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予以确定,被告人仅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这部分财产予以保留。对于上述人员的扶养费在时间上应限定为被告人服刑期间的不能予以扶养

6、的应扶养份额,如在此期间未成年人成年的应予扣除,老人去世的应予以扣除,无劳动能力人恢复劳动能力的应予以扣除,剩余的财产仍需执行;⑶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不应执行。包括用于维持生命、基本生活的厨具、生活用品及用于基本生产的农业用具、手工业用具、必要的维持生产的机器、厂房等。4、被告人亲友自愿将自己的财产借给被告人缴纳财产刑的应予以准许。因为这是被告人与亲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法院不应限制。但法院基于被告人亲友的要求,可以出具证明(证明亲友借钱给被告人缴纳财产刑),作为保护被告人的亲友将来向被告人索要钱物的证据。5、犯罪分子本人合法债务或家庭债务中应由犯罪分子承

7、担的部分,经债权人请求,应予以扣除(法律对此已予以规定,不作赘述)。  三、犯罪分子现有个人财产中不足以执行财产刑时如何执行?  实践中,大多数财产刑执行不到,往往是因为犯罪分子本人去服刑了,其现有财产不足以执行财产刑。一些法院以此为由予以中止(多数不再恢复执行)或终结的做法不妥。有的法院以犯罪分子现有财产不足以执行为由,直接对不足执行部分予以免除的做法值得商榷。5  1、犯罪分子(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执行财产刑时,不得终结执行。关于财产刑执行具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详细规定,一般参照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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