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与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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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工作任务而制定的。本标准为全国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学样卫生监督部门执行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通过使用本标准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同时完成国家卫生监督统计工作。  本标准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法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并根据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状况而制定。目前,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标准及方法国外极少,日本有学校环境卫生标准,但项较少、并且只是单项标准。本标准是以学校教学建筑、设备、教学环境、学生饮食、饮水以及

2、公共场所传染病管理等多项卫生指标的监督监测进行综合评价,能够比较全面地,客观地反映学校卫生保健真实状态和总体达标程度。本标准的制定将对改善我国学校办学条件及基本卫生状况起到促进作用,并且推动学校卫生工作的开展,推动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在学校领域内贯彻实施。  本标准是以17个学校卫生监督项目的评价为基础,通过各项的检查、测量及记分,然后进行综合判定,评价结果反映学样整体卫生保健情况。标准中规定了综合评价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方法,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项目,评价方法以及综合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3、、技工学校、普通中学、普通小学校各项卫生状况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792-1987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  GB7793-1987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T5699-1985采光测量方法  GB/T5700-19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3~967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J99-1986中小学校建

4、筑设计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其他卫生法规,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3.2综合评价  对学校各项卫生状况,按规定的监督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测量及记分,并将其汇总,综合判定,从而作出结论。  4综合评价方法  4.1评价项目文案大全实用文案  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微小气候、噪声、厕所、生活饮用水、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管理、图书馆、学生宿舍、洗浴设施、体育馆、旅游场所、招待所、娱乐

5、场所。  4.2监督评价项目抽样  4.2.1抽样方法  在学校监督评价中,凡在学校教室中监督监测项目,即: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微小气候、噪声七项,应根据被监督学校教室设置状况进行抽样。  4.2.2抽样原则及数量  抽取有代表性的教室作为样本,按学校教室的不同结构、层次、朝向、单侧采光、双侧采光的不同类型确定监测教室样本数,一般不少于6间教室。  4.3监督评价记分类与记分  4.3.1记分表  学校卫生监督评价记分详见附录A、附录B。  4.3.2监督评价记分  a)累积计分——将评价项目各档分值,分别乘以方框(□)中的数,然后累加得

6、积分,积分除以样本数,得数为该项目得分。  b)划记计分——在项目各档分值的括弧()中划记,评价为“是”划“√”号,为“否”划“×”号,然后将划“√”号分值累加,得数为该项目得分。  4.4综合评价判室标准  4.4.1学校基本卫生状况监督合格标准(见表1)。  经监督综合评价后,凡是学校实际得分达到标准总分的60%及以上者,判为合格学校。各分项实际得分达到相应标准分的60%及以上者,判为分项合格。  a)大、中专、技工学校总分为125分,实际得分75分及以上者,判为合格学校。  b)中、小学校总分为150分,实际得分9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学样。  表1学样基本卫生状

7、况监督合格标准    4.4.2学校公共场所监督合格标准(见表2)  a)经评价后,凡是实际得分达到标准分的60%及以上者,判定为合格。  表2学校公共场所监督判定合格标准  文案大全实用文案  b)评价各项时以实际监督数为单位。  4.4.3综合评价不合格学校的判定标准。  凡经综合评价的学校,实际得分未达到标准总分的620%者,判为不合格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实际得分达到标准总分的60%以上亦判为不合格学校。  a)因校方责任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b)因校方责任发生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  c)校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  d)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体育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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