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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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研究一、简易程序概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简易程序,是指专门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所设立的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第一审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并列存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的特点是起诉和受理的程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简便、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较短。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二、简易程序在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存在滥用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适

2、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由于此规定作为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成了一个界限模糊的问题,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可能对该标准产生各种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的无序性和随意性。立案过程中滥用简易程序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与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也适用,如案情明显复杂、争执较大、有涉外和港、澳、侨、台因素、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普通民事案件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事实清楚,二是权

3、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是争议不大,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  2.不论什么性质或类型的案件,先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内审结不了的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如当事人起诉时即要求进行鉴定的案件,或者当事人起诉时明显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不足而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案件。  3.先试行由立案庭进行庭前调解的案件,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把简易程序与调解结案方式混为一谈,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诉讼成本。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庭前调解(以结代收的方式)案件,在几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明显的反映出事实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情形,仍然

4、适用简易程序,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和诉讼成本的增加。7(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我国的级别管辖立法采取概括式的规定,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程度的大小所确定,而不是根据诉讼标的额。为了弥补这种根据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又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规定了各省、市、区县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界限。这样一来,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所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就有了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区县法院所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标的额高者会达到400万元,经

5、济落后地区的区县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高者才50万元。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因此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争议金额大小就产生了比较大的差距,造成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局面。(三)简易程序体现出不简易的特点在人民法院普遍实行立审分离的大立案制度下,一切民事案件都由立案庭审查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论是简单还是复杂的,几乎都要求提交书面诉状,而不推行或者很少准许口头起诉,有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的规定,体现不了简、易、便的特点。此外,在立案

6、程序上,或者说审查是否受理的手续上,基本上是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操作,这也与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相悖,实现不了真正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之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传唤当事人、证人方式体现不出简便,传唤当事人基本上都用传票传唤,很少用简便方式如打电话等可以随时传唤的方式进行传唤,这给送达等相关辅助的工作添了很大的工作量,起不到简易程序所特有的高效、快捷的优势。开庭审理程序未真正的简化。纵观这么多的简易程序案件,在各业务庭审理的简单民事纠纷,基本上都是按照普通程序规定的模式进行庭审,审理的阶段和辩论顺序分明,很少打破《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8

7、条和第141条对简易程序不受限制的规定。(四)现行立法将独任审判与简易程序等同起来的做法似乎欠妥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这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我国将简易程序与独任制武断地联系起来了,从而认为在普通程序中没有采用独任制的余地,使得独任制与合议制的差别成为我国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一个主要差别。独任制属于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而简易程序本质上是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立法所确定的简易程序实际上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通例的普通程序的简化形态。然而,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截然分开的做法,在我国算是特例。德国

8、、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基层法院普遍适用独任制,但只有其中的小额钱债诉讼才适用简易程序,其余案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德国在90年代改革后,中级法院的部分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有学着指出,我国立法讲独任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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