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认定与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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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课程论文课程刑法实务题  目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认定与理论析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涉外经贸法实务班级法律硕士(法学)学号20150072011769姓名李红杏完成日期2015年12月13日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认定与理论分析摘要: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罪名中著名的口袋罪。它脱胎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正式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将其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并规定了四种具体行为方式。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禁止随意定罪的重大进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修改。2013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

2、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司法实践中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与其在法律要件上重合的犯罪相区别。但是,如何理解并适用该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进行准确认定仍然亟待解决。本文结合现有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并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对寻衅滋事罪的的行为进行具体的理论分析和认定。关键词: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司法认定一、寻衅滋事罪的概述。(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

3、997年《刑法》将流氓罪予以分解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猥亵儿童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其中寻衅滋事罪规定在二百九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又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恐吓”,另外,第42条规定了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提高法定刑并处罚金。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今后寻

4、衅滋事罪的认定制定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基本结束了各地罪与非罪判定混乱的局面。(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现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法条根据和司法解释,除了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解释》之外,还有2003年5月14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13年9月6日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14年4月22日两高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

5、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08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以上司法解释都是为了适应社会变化而做出的,在司法实践中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以及寻衅滋事罪自身的行为准确认定提供了较为具体的参考依据。一、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认定(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1、“随意”的认定所谓随意,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两高的《解释》中将“随意”分两种情形。一是无事生非型。此类行为的实施

6、对象多数对比行为人自己弱小。客观上表现为无视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对象、工具、产生的后果等等;二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行为人殴打他人时认为自己事出有因,但这些原因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其实质是对他人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因是随意所为,则行为人在行为时不可能有准备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可预期性。所以,笔者认为应综合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何谓“随意”。第一,看行为人实施时的心理起因;第二,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部分时间、地点进行;第三,行为的工具和方式应具有随意性;第四,行为对象不具针对性;第五,行为人对产生的行

7、为后果态度应是漠不关心的。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2、情节恶劣的认定2013年最高检和最高法借鉴吸收之前各地的规定和实务经验,在新司法解释中使得“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得到明确、细化和量化。“情节恶劣”的理解应该结合整个案情全面客观,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实施殴打行为时的手段和使用的工具,实施殴打行为的次数,参加殴打行为的人数,造成的后果,实施行为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一贯表现,行为后行为人的态度来综合分析认定。3、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常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

8、伤害罪混淆。特别是《解释》将“致一人以上轻伤”作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之一后。二者之间的区分更加模糊。综合双方的构成要件与立法目的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等后果只是其破坏公共秩序的附属后果;而故意伤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达到轻伤以上。第二,犯罪对象不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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