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1214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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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发[1998]20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矿权审批规定通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2、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制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转让申请的受理    1.转让审批机关在受理转让申请之前,应核点申请材料的数量、来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转让申请材料除包括转让申请书及要求附具的证明材料、证件、文件的复印件、转让合同文本外,还应附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原由,以使审批机关对转让项目有个总体的了解。    2.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3、 3.申请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有效期已不足以完成转让申请审批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可同时或提前向(原)勘查或采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4.转让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在审查转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受让人的登记申请。    5.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二、关于审查与签批    审批程序包括审查、审核和签批三个程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转让条件、探矿权人或采矿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合同书的关键条款及受让人

4、的资质条件等。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有一方不符合全部规定条件的,均不能获准转让。    (一)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2.“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

5、政管理机关核实。    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1998年2月12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    6.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7.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

6、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3)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6)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7)违约责任;    (8)必要的说明。   

7、 9.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    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

8、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6.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7.转让的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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