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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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综合保险条款发布时间:2009-04-22来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阅读次数:776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施工机具清单、工程申报表、工程承保确认书、工程完工申报表、不保工程列表、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组成,其中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工程保险和其他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通用条款三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

2、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二条下列财产属于保险标的:(一)保险工程保险工程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后,由保险人接受投保的建设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地内存放的与该工程有关的工程物料。(二)施工机具施工机具是指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租赁的各类施工机具,包括施工用机器设备、工具和可移动或可拆装的活动房屋。(三)其他保险财产本保险合同所称其他保险财产是指被保险人除施工机具以外的自有财产

3、,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财产。本保险合同所称存货是指:1.承揽外加工业务的被保险人用于外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未交货时的成品;2.与特定工程无关的工程物料。第三条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下列费用也属于财产损失保险标的:(一)专业费用专业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工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二)清理残骸费用清理残骸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工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发生的清除、拆除及临时支撑受损财产

4、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领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二)档案、文件、票据、现金、图表、账册、各类证券、施工图纸。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由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安排保险的工程;(二)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申报的工程;(三)无书面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四)被保险人仅承担养护义务的工程;(五)隧道、洞穴、竖井工程或工程部分;(六)本保险合同不保工程列表约定的不保工程。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

5、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五)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堆放在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工棚以及堆放在上述工棚内的财产,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雹灾所造成的损失;(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

6、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标的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五)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六)海洋运输或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任何财产损失。第八条保险工程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二)设计错误、缺陷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任何损失以

7、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四)因试车造成的任何损失和相应费用。第九条投保人仅就工程承包合同的部分项目进行投保的,保险人对该工程所有项目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第十条保险工程的保险价值是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即决算造价,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价值。对于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报的每一工程,保险价值单独计算。施工机具的保险价值为其重置价值;其他保险财

8、产的保险价值为其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第十一条每一保险工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预计在保险期间内计划完成的工程量自行确定,在工程申报表中载明,并由保险人确认后生效。施工机具、其他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对于自然灾害来说,在连续72小时和半径10公里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所致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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