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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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降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市中心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依据。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工商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

2、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材料核发的营业执照只是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不改变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土地和房屋性质、用途,一律不得作为城市房屋征收或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等,按照县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内容认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其他经济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县境内的市场主体。第四条市场

3、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遵循方便市场准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保障经济和社会良好秩序的原则。第五条依照法定权限,对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县境内的市场主体有登记权的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第六条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县名、镇(乡)名、街道(村组)名、门牌号、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用括号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方位、距离描述,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登记:(一)同一地址可以依申请登记为一户及以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二)市场主体住所

4、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内设立其他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三)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在获得有关行政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可根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上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请人无需提交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但工商登记机关认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存在瑕疵或有疑问的除外。第八条将除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以外的住宅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

5、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另外提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书面证明材料,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的,由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设立从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不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无须提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或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

6、途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有关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决定有关场所不得用作相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决定生效后,申请人不得申请。第十条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管部门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住所(经

7、营场所)为租赁(借用)的,除提交租赁(借用)相关证明文件外,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管部门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商业用房产未取得产权证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居委会出具的明确产权所属主体、产权用途、法定地名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将住宅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二)租赁(借用)宾馆(酒店)、市场(商厦、超市)摊铺或房产,以及其他已取得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出租(出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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