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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台大数学系 学年度博士生选定指导教授申请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臺大數學系學年度博士生選定指導教授申請表姓名學號入學日期年月申請日期年月日已選課記錄及成績選課計畫論文研究方向概述(和指導教授討論後提出)(可另頁打字)指導教授簽章國立臺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民國96年6月08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96年6月20日校教字第0960019712號發布第一條 為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準則。第二條 研究生應於系(所)規定之期限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並持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系(所)辦公室登記。第三條 系所主任於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
2、因生病、辭職、出國及過世等因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第四條 研究生欲變更指導教授,需準備以下書面文件提經系所主任(所長)核備,若無違反系(所)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一)研究生聲明「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之聲明書。(二)於原指導教授同意下,簽署「雙方可共同發表原研究計畫成果」 或「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權為其中一人所有」之協議書。(三)新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前項之文件需正本三份,經系(所)主任核備後,一份給原指導教授, 一份留系(所)辦公室,一份研究生自行保留。研究生如有兩
3、位以上之指導教授,僅欲中止與其中一位教授之指導關係時,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第五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中止指導關係時,應提書面資料向系(所)方報備並副知研究生,研究生於接獲通知後,得以書面向系(所)方提 出異議之聲明。系(所)方應於受理聲明書後,由系主任(所長)於十日內邀集指導教授、本系(所)資深專任教師二人以上及研究生本人,召開協調會議 ,以協助師生雙方妥善解決問題,協調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經中止指導關係後,系(所)方應盡量協助研究生另覓新的指導教授 。第六條 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
4、簽收。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指導教授應於口 試五天前向系(所)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由系(所)務會議於一個月內裁決之。第七條 研究生已達最低修業年限且自認為符合該系所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系(所)方提出申訴。 研究生提出申訴後,系(所)應依自訂之程序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第八條 研究生未依本準則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第九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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