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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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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办理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办理部门: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3、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资料;3)、1:500--1:2000实测地形图(无锡城市坐标系统)及其电子文件(地形图应包括拟选址用地以外20-50米范围的地形地貌);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5)、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供园林部门的选址意见,位于历史文
2、化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建设项目,或者位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周边的建设项目,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7)、在原有(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内部选址),提交原有(自有)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及原厂区的定点图和设计条件;8)、在原有(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内部选址),提交总平面图及电子文件。备注: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持原件校对后,方能提交。5、办事程序:1)、建设单位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报建,提交报
3、审材料;2)、规划窗口预审,符合报审要求的,受理后移送经办人员;3)、经办人审查,踏勘,绘制规划选址图;4)、上报审批,经审核、审定、局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领导签发;5)、建设单位到规划窗口领取审批结果。6、核发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7、办理期限:承诺期限为10个工作日8、收费依据及标准:无9、办事告知: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
4、非上述两种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1)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在原有(自有)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内部选址)。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办理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办理部门: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3、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申报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办理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
5、见(书)》及其附件各1份;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145)、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地块规划文本、规划示意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1份;6)、新增与原有(自有)用地接壤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原有用地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件各1份;7)、1:500--1:2000实测地形图(无锡城市坐标系统)及其电子文件(地形图应包括拟建设用地范围以外20-50米范围的地形地貌);属于原址扩建的,应包括原址地形地貌。备注: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持原件校对后,方能提交
6、。5、办事程序:1)、建设单位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报建,提交报审材料;2)、规划窗口预审,符合报审要求的,受理后移送经办人员;3)、经办人审查,踏勘,绘制规划定点图,起草规划设计条件;4)、上报审批,经审核、审定、局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领导签发;5)、建设单位到规划窗口领取审批结果。6、核发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7、办理期限:承诺期限为10个工作日8、收费依据与标准:无9、办事告知: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
7、地使用权,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的建设项目;(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建设项目。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包括规划定点图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1、办理事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2、办理部门: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3、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办理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须提供
8、《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各1份;4)、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各1份;5)、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方案1份(加盖设计单位方案专用章),具体分为:(1)方案设计说明书和技术经济指标;(2)规划总平面图(蓝图)(应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做,图上须反映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界线、拆迁线、分期实施界线等加盖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出图章,外省(市)设计单位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3)工业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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