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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效力及规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个人总结:1、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将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但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CourtofJusticiary)审理。对于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ofSession)的上诉案件则有权审理,但是上诉要获得最高法院受理,必须先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由成立。2、目前,英国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Courts),高等法院(HighCour
2、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ofAppeal)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Court)。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3、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offences)。对于前二者,其路径为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s)—高等法院—
3、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ofAppeal)—最高法院;后者的路径为治安法院—地方刑事法院(Crown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最高法院。4、英国另一重要的司法机构为枢密院(PrivyCouncil),它是少数英联邦国家、殖民地以及海峡群岛和马恩岛的最高上诉法院,其与最高法院在同一幢建筑,枢密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法院的法官。5、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反垄断法院(TheRestrictivePractice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Courts)、专业法庭(Th
4、eTribunals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Martial)。英国判例法的运作机制一般而言,英国判例法由法院的判决所创立,一经创立,便对法院以后的判决形成拘束力,这就是对英国判例法规则的总体描述。然而,英国判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实际上要复杂得多。司法判例的创立和适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1)只有上级法院的司法判决才能创立为有拘束力的先例。下级法院的司法判决,如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和郡法院[CountyCourt]的司法判决则不能成为任何形式的、具有拘束力的司法先例,这些法院的判决甚至没有加以编汇;(2)只有在重要事实[mater
5、ialfacts)相类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司法判例。在英国判例法中,判决主要分为"判决理由"[ratiodecidendi]和"附带说明"[obiterdicta]两大部分。其中,判决根据是判例的核心部分,它赋予某判决以拘束的效力。对此,英国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曾经指出:"判例的理由和精神可以成为法律,而特殊先例的字面意义却不能。""附带说明"部分虽然对以后法院的判决有参考价值。但却不具有拘束力,因而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英国判例法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加以实现:1.上议院(改革后成立英国最高法院)[TheHouseofords]的裁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拘束力,而且,一般说来,上议院(最高
6、法院)也受自身裁决的拘束。英国上议院(最高法院)是英国最高审判和上诉机关,所有下级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循其所作出的裁决。2.上诉法院[AppealCourts)在英国法院体系中位居上议院(最高法院)之下。上诉法院的司法判决除拘束所有的下级法院之外,一般也拘束本法院,除非其司法判决和上议院或者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裁决相冲突。3.高等法院[HighCourtofustice)由数个分庭组成,各个分庭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形成拘束。但是,高等法院分庭的判决对其他分庭则不构成拘束,但有相当的参考价值。英国判例法中的"判例规避"司法判例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不得任意推翻,这是判例法的一条最
7、基本的原则:第一,受判例拘束的下级法院任何情况下均无权推翻上级法院的判例,即使下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判决明显有误或者未能正确表述法律原则时,它也无权更改上级法院的判例。第二,一般而言,创设司法判例的上级法院也不能随意推翻由其自己所创设的司法判例。在通常情况下,作为英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上议院甚至也要受其自己判例的拘束。这种严格遵循先例的规则一方面确保了判例法的正常实施和必要的连贯性,而另一方面,该规则又必然隐含着这样的反面命题,即司法判例是否总是能够适用于任何具有类似事实的个案?时代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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