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工字〔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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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48号)(2009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

2、、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服务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区域合作。第三条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

3、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组织管理。第二章机构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2010年底以前,全省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成率要达到100%。第六条按照统筹管理、业务上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业务上均归口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以整合资源,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

4、络建设,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2010年底以前,全省要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五级网络互联、信息共享,所有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都要安装全省统一的业务软件,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起远程可视招聘系统。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硬件建设,落实服务场地,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和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硬件建设标准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制定。第三章机构

5、性质、人员编制与经费来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履行政府就业服务职能。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上级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立的服务窗口,安排相应人员或采取政府购买形式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第十条各地要以满足当地就业工作需要、保证公益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提供为原则,合理核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各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没有明确编制的地方,要予以核定人员编制;编制少的地方,要予以充实;人数过多的地方要逐步精简、分流。就业服务管理

6、局新进人员必须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第十一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财政要加大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对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等支出)给予必要支持。具体控制标准为:每个乡镇、社区每年不超过4万元,每个城市街道每年不超过3万元,县(市、区)每年不超过1

7、0万元,市(州)每年不超过15万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安排,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并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上述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第十二条农村劳动力资源较多、转移就业任务较重的地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可在行政村聘请1名劳动保障联络员,协助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省级以管理指导为主,市(州)级和县(市、区)级以服务为主,乡镇(街道)及社区以基础工作为主的原则,各司

8、其职,分工协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十四条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主要承担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规划、落实就业政策、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等职能,具体承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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