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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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l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l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也就是说,现行法规没有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给出强制性的标准,也没有强制备案,企业在确定残值率时把握两个原则即可,一是合理,二是一贯。但是,我们这里要求低于5%的固定资产

2、残值率必须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l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l这里我们要求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必须备案。审批类项目程序书面申请:企业涉及审批类项目的,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资料完整: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税务机关应以证据确凿并能证明资产损失确已发生的年度为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得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提前或延后。限时办结: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事项

3、的书面决定。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取得税务机关予以同意的书面文书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予以同意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从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销;当年不核销的,应作为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账务处理。管理要求:1.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实施审批时,原则上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企业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可现场调查和取证。2.税务机关以后年度在纳税评估或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同意的,应对企业报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3.企业发生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

4、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进行后续监督管理。备案类项目后续管理1、纳税人发生税收优惠备案项目的,报送资料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相关规定办理。2、纳税人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1)备案报告表;(2)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资料。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要求进行备案。4、固定资产预

5、计净残值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1)备案报告表;(2)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5、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1)备案报告表;(2)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明细表。1、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2、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备案类项目的管理台账,并对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l税务机关在汇

6、算清缴前发现纳税人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年度终了后发现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应督促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l税务机关应每年将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全部纳入评估或检查范围,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或检查;对纳税人上述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l其他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可结合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以及其他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管理内容,进行后续管理和督查。l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按税收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免税额。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7、1、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要求报送资料。2、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具体由各省辖市局明确报送企业范围;不报送鉴证报告的,省辖市局可确认其他亏损弥补管理方式。3、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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