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6国际产品责任法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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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6国际产品责任法§6.1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定义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害。2、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系3、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为强制性规定。产品责任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二、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P372—375(一)案例P372无契约无责任原则原告马车夫雇主被告赖特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提供马车让其驾驶受伤英国最高法院败诉(

2、二)案例P373.1突破上述原则,但仅限于“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原告托马斯商店被告温切斯特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销售药品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药品但有误(三)案例P373.2过失产品责任制——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法原告麦克弗森经销商被告别克汽车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销售汽车因轮胎爆炸而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汽车辩解:轮胎不是其生产疏忽责任案例P373.2突破了产品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的限制;扩大了制造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范围;产品责任不再像过去那样限于食品、药品或爆炸物等固有危险品;明确将产品责任扩大到实际购买人以外的人。(

3、四)严格的产品责任理论,20世纪60年代美国无过失责任德国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推定商品制造商的产品责任三、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P375—377(一)产品Products1、美国:宽泛工业加工过的天然的2、欧盟:动产(包括天然的)3、我国:加工、制作;用于销售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有形的和无形的(二)缺陷Defects与买卖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形)中不同,指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美国:消费者观点:普通消费者或使用者在可预见使用范围内认为该产品应具有的安全性被告观点:如果制造商知悉产品的瑕疵可能造成消费者损害而仍将该商品投放市

4、场,则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制造人和供应人,在产品上标明其名称、商号及商标的人等销售过程中的批发商、零售商、进口方、出口方等(四)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购买者(Buyer)、消费者(Consumers)、其他受害者(五)产品责任ProductLiability主导地位的是严格产品责任制度§6.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理论和归责原则(一)产品责任的理论1、疏忽说DoctrineofNegligence缺陷损害消费者疏忽生产者/销售者赔偿疏忽,指行为人(制造商)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违反了合理的

5、注意义务(DutyofCare)适用范围:制造、设计、警示、检验原告要证明:1)被告存在疏忽2)产品的缺陷确由被告的疏忽所致3)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引起2、违反担保说DoctrineofBreachingWarranty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融合了合同基础与侵权责任合同基础:无需证明疏忽;间接或者可以预见的损失侵权责任:无须合同关系原告要证明:1)被告违反了对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2)产品存在缺陷3)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所致案例P379原告巴克斯特零售商被告福特汽车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销售汽车因玻璃碎片而受伤纽约州最高

6、法院胜诉提供汽车保证防碎玻璃辩解:轮胎不是其生产起诉其违反担保3、误示说DoctrineofMisrepresentation无需存在合同关系。原告须证明不实的宣传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无须证明欺骗或疏忽案例p381不正确表示错误判断购买、使用消费者宣传产品销售者侵权责任4、严格责任说无须存在合同关系。无须证明被告疏忽或违反担保侵权责任法的“格林曼规则”p382产品缺陷/不合理危险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原告艾斯卡拉被告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无被告过失证据因瓶子爆炸而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适当性证明案例P382.1原告格林

7、曼被告尤巴电器公司无须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因电动工具而受伤加州上诉法院胜诉无须证明存在疏忽案例P382.2证明:1)被告是专门从事某产品生产的商人2)产品存在缺陷3)产品出厂时该缺陷已经存在4)产品缺陷是造成了受害者损害的直接原因或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二)归责原则1、主观归责: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有过错才能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疏忽说——过错责任原则,也可采用“过失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2、客观归责:是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件违反担保说、误示说、严格责任说——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8、及其抗辩理由(一)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原告举证(以严格产品责任为例)1、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2、产品具有缺陷——不合理的危险。缺陷推定原则3、产品的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近因ProximateCause)4、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的。(二)抗辩理由1、对过失责任的抗辩1)原告自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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