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二章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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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培训制作人:杨占军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补充内容主要考点一、支票1、同城使用、委付票据、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注意种类中支取现金和转账的规定;3、授权补记的事项: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其他票据无此规定);4、记载事项(见下表)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5、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不符支票的问题1)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注意不是签发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2)空头、签章不符以及密码错误都属于禁止签发的支票,但是“签发空头支票或

2、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2%的赔偿”。(原《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没规定密码错误罚款及赔偿问题)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6、关于提示付款期问题1)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都属于见票即付依次是出票日起10日、1个月、2个月;2)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受理,付款人不付款。但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3)商业汇票标明到期日的为到期日起10日;没有注明期限的为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付款。7、银行审核支票付款

3、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预留签章;8、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即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二、商业汇票1、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同城及异地均可使用(个人不可以使用),委付证券,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2、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的付款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6个月;3、出票人为法人和经济组织(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个人不可以使用;4、记载事项(见前面的表格)5、票据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四种。第二章主

4、要考点解析6、关于承兑问题1)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承兑;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3)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到期日前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4)承兑时间: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5)承兑绝对记载事项(欠缺则承兑无效)包括: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为3日内的最后一日);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6

5、)承兑的效力在于: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成为付款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7)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此时持票人可以请求其做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8)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7、关注法定提示付款期(见前面)8、关于背书1)分为转让

6、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将汇票权利授予被背书人,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背书,后者如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则该汇票不得转让,否则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实际上就是背书无效);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注意与2)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4)背书的记载事项:绝对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属于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到期前背书;5)不可以背书

7、转让的票据包括: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但是它们遗失都可以挂失支付)。6)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7)粘单的使用: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签章,否则粘单记载的事项无效;8)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即背书有效);9)将汇票的金额转让给两人以上或者部分转让汇票金额的背书无效;10)法定禁止背书:①

8、被拒绝承兑的②被拒绝付款的③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不得背书转让;第二章主要考点解析9、关于保证1)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注意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保证人;2)保证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适用于《担保法》的规定;3)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其余为相对记载事项;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付有条件的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与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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