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自制标本管理办法 - 台州学院

医学院自制标本管理办法 - 台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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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院自制标本管理办法  自制标本是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为了满足教学需要积极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的具体表现,同时自制标本也可为学院节约大量资金。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责任和义务制作一定数量的教学和陈列标本,学院对完成自制标本工作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为了规范和加强此项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自制标本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解剖实验所需实验教学大体标本及陈列标本。 2、病理、组胚实验所需教学大体标本,玻片及陈列标本。  3、微生物、寄生虫、生物、遗传及检验实验教学所需大体标本、玻片及陈列标本。4、其它实验教学所需的标本、教学小

2、设备、模型等。第二条自制标本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才可申请审批。1、自制标本单价或成批总价在800元以上。2、自制标本负责人是本院教职工,并具有完成自制标本的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3、自制标本质量和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市场同价类标本,符合教学要求。4、自制标本造价不应高于市场价。5、自制标本在完成后能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自制标本申请审批程序:    1、需自制标本的科室在每年年末根据下一年度教学需要,在放假前一周提出年度自制标本申请,并填写《医学院自制标本项目书》。    2、申报科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自制标本的数量、价格、必要性、经济性及可行

3、性进行论证,并由教研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经部(系)主任审查,报实验教学中心和学院审批。    第四条自制标本申请项目经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实验教学中心随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第五条自制标本在制作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不能如期完成,应及时报实验教学中心,否则,如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将追究制作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自制标本完成后,应按程序严格进行验收:    1、自制标本完成后,先由使用科室自行检查验收,并提出初步的验收意见。    2、自制标本负责人向实验教学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验收,技术鉴定小组由学院教学

4、主管院长、实验教学中心、部(系)主任、和有关技术专家联合组成。 3、自制标本在通过学院验收,根据教育部指定的生产厂家的价格目录表估价评估后。   4、自制标本在通过验收估价后,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自制标本定价原则:  标本制作完成后由实验教学中心请示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依照同类标本市场价最低标准对标本进行定价,自制标本的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标本价格的20—30%。第八条财务及账目管理: 1、标本制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大于800元以上的由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标本入库、建帐手续。玻片类的由实验室办理登记手续。    2、自制标本所用材料、器材

5、明细表(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价及产地)报实验教学中心,以便统一安排人员购置。  3、自制标本通过正式验收后,按照评估的价格,扣出材料费进行奖励,奖励的比例,根据自制的标本不同,提成10-20%励。4、奖励经费:从医学院材料费或其它费用中支出。第九条、自制标本的管理办法:凡建帐的自制标本,其管理办法同外购的设备一样,借用、维修、更新改造、调出、报损报废均先经实验教学中心同意,报设备管理处审批,实验室无权擅自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台州学院医学院二OO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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