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交流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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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企业用工培训提纲一、工资争议类:1、关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目前为1940元每月。最低小时工资由15.5元调整到17元。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但是个人应当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却不能包含在内。&&&单位可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损失或赔款???——可以但难度较大(规章制度或合同,数额有限制,自证损失)《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依

2、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规章制度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以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要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工资结构不合理。加班必须自愿,不得强制加班,应由加班9申请表;加班工资不到位,职工主张加班工资较为常见,若有加班加点,工资表中必须体现出加班工资,基本构

3、架可以参考工资结构万能基本公式(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加点工资+奖金和津补贴—社保扣款—其他);&&&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如何确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

4、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哪些款项可以扣???——扣款法定,不得任意第三十五条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9(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一周到底工作几小时???——≤44小时《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1月1日)《国务院关

5、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997年5月1日)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每周正常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4小时。3、工资发放不到位。实践中主要包括克扣及拖欠工资,发放程序有瑕疵。《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给劳动者本人,

6、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工资到底能不能延迟发放???——可以,但须依法9《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关于病假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

7、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期如何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

8、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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