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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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1999年12月2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保证严肃执法,保障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和《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的执

2、法违法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执法违法,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度。  第四条 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公正、公开,责罚相当,责任自负,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一节 追究人民政府及其

3、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执法违法责任的范围  第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法或者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或者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财产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或者非法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件的;  (四)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违法确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和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六)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七)擅自废止或者变更承包

4、合同的;  (八)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九)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十)未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审批、登记或者颁发有关事项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刑事侦查权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或者对不应当立案的而立案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5、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八)违反规定不告知或者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九)故意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作虚假鉴定的;  (十)在提请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案件中,故意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  (十一)故意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作出不恰当处理的;  (十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刑事追究的;  (十三)侦查结束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呈报处理意见的。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执法

6、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追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违法责任的范围  第九条 在立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二)未经法定立案程序,私自决定受理案件的;  (三)重复受理案件的;  (四)越权受理案件的;  (五)未及时受理案件的;  (六)受理案件后,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  (七)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答复即开庭审理的;  (八)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或者抢先作出判决的;  (九)采取或者解除

7、诉讼保全措施的;  (十)采取或者拒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  (十一)未按法律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  第十条 在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二)应当负责调查收集证据而不予调查收集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  (四)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的;  (五)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  (七)采取或者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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