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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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探析  一、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的历史渊源  证据展示也叫证据公开、证据发现、证据开示、证据告知,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庭审调查前,控辩双方据以对方的合理性要求,就自己侦查或调查后掌握的证据,向对方予以公开的活动,其主要目是使双方在庭前相互知悉案件信息,从而明确争议焦点,把握辩论重点,固定主要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展示是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建立而产生的,主要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制度。在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有全面而明晰的规定,尤。尤其

2、是近年来,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意等国相继探索并逐步实施这一证据制度。英、法、美系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主义的基础上,其背景是检察官作为一方当事人,辩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各自出示自己所收集的证据,并对证人进行交叉证词、质证,向陪审团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罪重,以使陪审团作出对己方有利的结论,从而防止了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突然袭击。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的基础是它的三权分立制度,陪审团制度、交叉证词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庭规则和证据规则。但我国具有与上述国家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

3、和政治制度,如果生吞活剥,不仅毫无益处,而且遗害无穷,因而必须合理借鉴,扬长避短,努力探索建立我国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庭前证据展示规则。  二、我国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6  修改后的我国《刑诉法》确立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积极对抗的诉讼模式,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建立和发展的前提之一是控辩双方力量均衡,对对方将要在庭审中出示或提供的证据要有充分的了解和对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深刻的认识,只有这样,控辩双方的庭审对抗才能真正运转起来。但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辩方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弱于控方,且

4、按现行法律规定,公诉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方律师可以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部委规定”,下同),检察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移送的只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而不是全部的案卷材料,因此,辩护律师对于案卷中其它未移送的材料则无法查阅。辩方无法在庭前获得对控方

5、掌握的证据进行全面查阅的机会,无法对指控证据及其来源有充分、详尽的了解,使得其在庭审中仓促应战,不能为被告人进行针对性辩护,使某些庭审质证流于形式,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另一方面,控方对辩方庭前搜集的无罪、罪轻的证据也不能知悉,加大了庭审风险。庭审中的难点、焦点不能尽早凸现,也影响法官公正、高效办案。所以,在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除了能完善刑诉法中的有关规定外,还表现在以下几点:6  第一、有利于真实客观地发现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目

6、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庭审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查明案件事实,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正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控、辩双方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对案情的认识比较充分、彻底,在庭审中能就案件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及辩论,从而有利于审判长从不同侧面审视案件事实,产生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使《刑诉法》倡导的当庭认证,当庭审判的比率得以提升。由此减少了阻碍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实体真实的主客观因素,防止了控辩双方将法庭审判演变成与查明真相毫不相干的司法竞技场,使对抗制庭审真正得以进行。  

7、第二、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刑诉法》实质上取消了辩护人对全部案卷的查阅权,辩护人无法在庭前看到全部的卷宗,对证据的了解、掌握必然不够完整和系统。虽然《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一定的庭审调查取证权,但都有限制性条款加以制约,承认辩方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明显弱于控方的,因而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的辩护将大打折扣,从而在实际上影响了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充分发挥,所以,只有当辩护方在庭前充分了解控方的证据及其来源时,才有可能为被告人进行针对性辩护,切实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

8、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所代表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的义务,以确保不枉不纵。通过证据展示,控方一方面能从辩方处获悉有关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使庭审风险大为降低。避免辩护人当庭搞“证据袭击”,造成控方不得不请示延期审理或面对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控方通过向辩方展示证据,既能体现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也有利于促进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精心准备庭审预案,提高公诉实战水平。6  第四、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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