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其它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ID:40809078

大小:42.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8-08

其它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_第1页
其它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_第2页
其它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_第3页
其它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_第4页
其它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其它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91号  现公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三章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四章补偿与抚恤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保证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在战时及平时

2、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增强动员潜力,保障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  第三条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机构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的

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五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有关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4、会发展计划,增强动员潜力,支持和督促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购买、经营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或者急需的民用运力,在保障军事行动中作用明显的;  (二)组织和开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坚决执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命令,克服困难,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勇于同干扰和破坏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民用运载工具及

5、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或者加装改造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军事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返回第二章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建造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拟订新建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的总体规划,报国家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拟订新建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设

6、计、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为承担设计、建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保障有关国防要求的落实。  第十二条设计、建造列入贯彻国防要求具体实施计划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贯彻国防要求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  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设计、建造单位和个人为贯彻国防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建造活动。  设计、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因贯彻国防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

7、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年度的交通工具统计、登记和审验(核)工作,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登记的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