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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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的思考摘要: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使之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实践“执政为民”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关于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纳税服务理论、目前我国纳税服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纳税服务;公共产品;依法纳税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的呼声日益高涨,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也

2、日益增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纳税服务的理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等诸方面均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强对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是当前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  纳税服务的理论思考   纳税服务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教育信息,帮助依法纳税等。  (一)纳税服务的内涵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人们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由此可见,税收是公共产品

3、和公共服务的价格。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服务在经济学里是指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服务是一种特定的使用价值,服务的使用价值不是表现为物,而是表现为活动。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纳税服务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纳税服务的客体是纳税人。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创造条件,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

4、偿提供渠道。纳税服务的意义在于通过优化服务,改善征纳关系,提高征纳双方依法履行义务和权利的自觉性,从而增强税收遵从度[①]。  (二)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1。纳税服务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要求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纳主体。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程序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复议等各项权利。税务机关的义务体现在依法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宣传税法,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接受纳税人的陈述、申辩,进行行政复议等。因此,税务机关在法律

5、设定的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就成为必然。  2。纳税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政府的职能既有服务属性,又有管理属性。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充分且必要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提供良好的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政府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纳税人。政府的经济职能要与市场机制相协调,通过制定市场规则,引导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起到弥补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政府应以市场为基础,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的权益

6、,为其提供稳定、便利、安全和信息充分的外部环境,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二、我国纳税服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尤其是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的同时,在纳税服务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仅促进了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而且树立了良好的税务形象。但是,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分明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

7、一)观念滞后化,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目前,税务部门在思想上更加认同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和经济人实现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论,认为纳税人都有偷逃税款的倾向。为了堵塞征管漏洞,达到监管目的,片面强调加大管理力度,忽视纳税服务。结果,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没有能够有效化解,征管成本居高不下。纳税人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更多地倾向便于管理的角度。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不能适应新的形势[②]。   (二)服务表面化,难以得到纳税人的

8、认同   我国目前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侧重于对纳税人的管理。很多税务机关认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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