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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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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创业和创新发展的环境,培育和壮大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促进崇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注册并落户在本县,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相关创业企业。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一)鼓励企业投资组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涉及
2、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前期固定资产的投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6%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新采购的设备(仪器),并且该设备(仪器)纳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设备(仪器)资源库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引入(含新建)一个市级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引入(含新建)一个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三)对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
3、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经市科委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每入孵一家企业,且入孵企业参与正常孵化的,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每毕业一家企业并注册落户本县市级以上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按每上市成功一家企业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5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在新三板(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按每成功挂牌一家给予科
4、技企业孵化器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入孵企业发展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经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财政扶持: (一)在孵企业所形成的县级财力实得部分,按照所在园区或乡镇的招商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 (二)对在孵企业自主投入研发资金并报县科委备案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给予研发经费投入5%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对在孵企业投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贷款利息发生额8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
5、)对在孵企业向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支付的租房费用进行补贴,第一年给予实际支付租金10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实际支付租金5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实际支付租金25%的补贴。补贴面积以10m2/人的办公密度计算,补贴面积不超过300m2。 四、其他 (一)财政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提升优化孵化器服务功能和在孵企业或科研机构的自身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或分配。 (二)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和市、县相关财政扶持办法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上海市颁布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
6、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五)本实施办法由崇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崇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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