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政策,信托即行成立。[1]英美法不强调受托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只注重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指定的受托人不愿接受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能接受信托的,享有指定权的人或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担任受托人。正如衡平法格言所说:信托不会因为缺乏受托人而无效(The court will not allow a trust fall for want of a trustee)。在Scott的大力的推动下,美国的《信托法重述》也采取了这样的理念。[2] 2、英美法系中对无效明示信托的民事法律后果所采取的法律制度设计 英美法中的信托的概念与我们现在引进的信托的概念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