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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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时间:2006-7-5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时间:2006-7-5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时间:2006-7-5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时间:2006-7-5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时间:

2、2006-7-5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时间:2006-7-5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时间:2006-7-5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时间:2006-7-5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时间:2006-7-5关于我国无效信托民事法律后果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5级法学硕士研

3、究生)发表时间:2006-7-5摘要:本文通过对比我国和英美法系中部分国家关于无效明示信托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规定,认为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可以替代英美法系中回复信托制度的大部分的功能,但是无法完全的替代,特别是对原委托人权益的保护相对较弱,建议对此进行完善。 关键词:无效信托 回复信托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物上请求权 我国信托法对无效明示信托仅仅是规定了无效明示信托的法定情形,而对其法律后果并无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似乎可以通过我国其他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来解决。实则不然。因为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其间充满了英美法系的理念和制度;而对我国而言,信托制度是一种外来的、移植的制度,且

4、我国法律制度从法系角度而言属于大陆法系。而两大法系的许多理念和制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企图用大陆法系的一些制度去解决英美法系制度产生的问题,并不能达到原有制度所能达到的结果。本文意图对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请教同仁。 一、英美法系中对无效明示信托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处理所采取的法律制度设计及当事人在此种制度下的权义分配 (一)英美法系中对无效信托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处理所采取的法律制度设计 1、英美法系中信托成立的条件 在英美法系中,一般的学者认为信托制度属于财产制度,而非属于合同制度,如果将之归之于合同则是不妥的。在英美法系中原则上只要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三个确定性”的要求,并且不违反法

5、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政策,信托即行成立。[1]英美法不强调受托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只注重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指定的受托人不愿接受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能接受信托的,享有指定权的人或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担任受托人。正如衡平法格言所说:信托不会因为缺乏受托人而无效(The court will not allow a trust fall for want of a trustee)。在Scott的大力的推动下,美国的《信托法重述》也采取了这样的理念。[2] 2、英美法系中对无效明示信托的民事法律后果所采取的法律制度设计 英美法中的信托的概念与我们现在引进的信托的概念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中

6、,所引进的信托主要是一种财产授予的法律结构。而在英美法系中信托作为衡平法规则中最重要的部分,一直被视为回击非良心行动的有力武器。确切地说衡平法中的信托制度本身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分离的规则:关于财产授予的规则和关于对受信任人和他们的权利的对象之间对人义务的规则。[3]因此,将普通法系的信托仅仅理解为明示信托——委托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由衡平法对受托人强制执行,而忽视由衡平法强制执行信托——允许取得普通法上财产权的人继续控制该财产将是非良心的,将无法真正理解在普通法上的信托制度。这两种部分规则在衡平法的理念下获得了统一。 在英美法系,对无效信托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回复信托来解决的。 

7、回复信托[4](resulting  trust)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委托人未明示要设立信托,但是法院为了实施法律或依据委托人未予明示的假定意图而施加的一种信托。[5] 回复信托在英美法上一般来说,在下面几种情况中产生。1)明示信托无效。当财产以明示信托方式转移时,在信托创设之初或其后,信托条款由于不确定、违反“永续规则”以及其他类似的原因,而使信托全部或部分无效,若不能被口头或者其他相反意图的证据所推翻,将推定为转让人成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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