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七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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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分析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第一类非法集资案例: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大量资金。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形式、或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各种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大量资金,达到集资敛财、并赚取佣金的非法目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游说或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案例简述:案例1: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作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河南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的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宋某某。后宋某某作为宝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游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宋某某安排时任宝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时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宝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间吸收资金共计3.43亿元,涉及理财客户299人;已兑付2.5亿元,涉及理财客户177人。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案例2:刘某于2005年成

3、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至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款,并按贷款额度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集资收益226万余元。非法集资七类典型

4、案例手法分析:案例1中,不法分子未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利用所募集存款,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案例2中,不法分子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进行宣传造势,借助高利息诱惑,并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募集资金后以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款,并赚取佣金。投资者风险提示:投资者不应轻信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应增强防范意识;当看到新闻媒体上的广告涉及投资理财、公众集资时,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其从事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是

5、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第二类非法集资案例: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通过入股分红、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等权利凭证或通过售卖权益份额、签订持股协议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老年人为目标群体,通过虚构项目或者利用上市为诱饵,以入股分红、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转让公司股份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传播手段为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召开免费茶话会、组织旅游和公司实地考察等手段进行营销。

6、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案例简述案例1:2000年,陕西人颜峰辉设立重阳公司。2002年5月,颜峰辉及其子颜喜龙又成立重阳公司广州办事处,对外宣称其拥有的450万股重阳公司股权即将在境内外上市,购买该股票将获得高额回报。2002年至2004年间,颜氏父子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免费茶话会、组织旅游和公司实地考察等手段进行营销,私自印制“重阳生物”股票,以每股3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非法获取股权投资款515万余元,真正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投资款不到一半,另一部分资金被颜氏父子挥霍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认定颜峰辉、颜喜龙以重阳公司

7、名义,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案例2:2003年至2005年期间,华西股份公司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在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及家属区穿梭,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得0.3元的分红,以“苗圃”“乌鸡”等虚假项目为名,承诺3年上市,到期回购,以转让公司股份为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通过以上非法转让股份和吸收公众投资活动,华西股份向879名投资者集资共计1190余万元,除案发前向部分投资者分红外,仅部分资金投入到农

8、业生产和“乌鸡项目”中,其余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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