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六讲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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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法第36—50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本章内容重点掌握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解除、随时解除和立即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无过错性解除、经济性裁员)不得解除的情形经济赔偿与补偿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1、定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 解除

2、劳动合同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3、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1)双方协商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2、解除的含义一、双方协商解除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讨论:协商一致解除是否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性质?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小王是文华公司(化名)的司机,每月工资为1200元。在第7个年头,小王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后,小王

3、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公司拒绝。小王的理由是,当时公司提出要辞退他,并希望他以看病的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并且承诺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他才填写了离职、辞职申请表,在离职原因处书写为看病。小王说,但后来公司不承认有此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提起劳动仲裁,经裁决,文华公司应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8400元。   文华公司不服裁决,认为是小王单方要求辞职的,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小王与公司在是小王单方辞职,还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各执一词。案例:员工被迫辞职单位要补偿吗自2006年5月起,张某到本市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09年12月3

4、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停车管理员,公司安排其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月工资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张某可根据自身条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以取得更多的劳动报酬。根据张某提交的工资存折,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除2007年4月以外,该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的工资数额均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称系因张某未完成任务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2008年1月2日,张某向单位申请辞职,但在《辞职申请》上填写的辞职原因为“家庭负担重”。张某称,是因为单位不让写“工资低”才写的“家庭负担重”。此后单位与张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5、,但未向张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此,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未获支持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预告解除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预告解除要承担违约金吗?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违约金?预告解除有经济补偿金?(二)随时解除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6、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2009年7月,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刘某工作后,企业为刘某提供

7、了半年的培训,然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到一线指导开采工作,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刘某找到企业负责人,答复说刘某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象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由于工作需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规定,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刘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刘某的解除合法吗?培训费应支付吗?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过错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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