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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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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可以有三种方式选择:(1)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和劳动者就签订好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在用工的同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指用人单位决定招用劳动者
3、后,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包括安排劳动者到工作场地熟悉日后工作环境,或者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或者安排劳动者进入实际的工作状态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1劳动者已经在用工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3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离职,但没有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4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关系不配套而存在劳动关系的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
4、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法律要求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事实劳动关系缺少的只是劳动合同这一法定外在形式要件,但具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
5、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
6、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不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于支付两倍
7、工资【案例】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
8、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2008年5月21日才补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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