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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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范围的调整《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1.合同主体的扩大:以自然人的概念代替公民的概念。2.合同类别的增加:新合同法列出15种合同。3.政府机关参与相关合同的调整:政府机关的采购合同受政府采购法调整。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2、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的分类合同依据其性质、特点、作用等不同,可作如下分类。1.双务合同:缔约双方互相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单务合同:仅由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而他方只享受权利。2.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无名合同:法律上没

3、有规定、具体名称,非典型合同。3.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非要式合同:合同依法但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4.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物给付。5.主合同:不依其他合同存在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6.有偿合同:当事人因取得权力需偿付一定的代价。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力不偿付代价。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的特征:(1)发出要

4、约的要约人需是特定的人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需具有能够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3)要约是要约人为缔结合同而主动发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内容及表明的目的不同2)约束力不同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广告4.要约生效: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5.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先于要约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的人。6.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的人。以下两种情况要约均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

5、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7.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特征:(1)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2)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要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3.承诺的方式:“通知方式”或“行为方式”。承诺的期限: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的生效: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6、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超期: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的延误: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三、合同成立及合同成立地点1.合同成立:1)通常情况下,承诺

7、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以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

8、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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