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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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与契约、协议是一个含义。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不调整。一定要增强契约意识。合同即是法律。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民法的核心精神。除此之外,合同法的特有原则:合同自由;合同的相对性;约定优先。三、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合同的标的物。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标准: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须付出相应的代价

2、。5、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自然人:订立合同注意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订立合同注意经营范围的问题。二、合同订立的形式1、口头合同:面谈、电话对话。(网络对话?)2、书面合同:合同书、合同凭证、确认书。3、其他形式的合同:主要是当事人通过行为进行要约或承诺,以形成合意。三、合同的一般条款:见《合同法》第12条规定: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合同标的(物)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实务中,当事人最好参照各类合同

3、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及必备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俗称合同提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要约的必备要件:1、要约须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人表明了要受要约的约束;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即应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准备与对方签定合同的一般条款,一旦对方接受,合同即可订立。(二)要约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是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在:1、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消要约;2、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对受约人是没有法律约束

4、力的,受约人是否接受要约,有完全自由。(三)要约的撤回与撤消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对其发出的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2、要约的撤消:要约的撤消发生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可以撤消,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3、为什么合同法允许要约撤回与撤消?4、两种特殊情形下,要约不允许撤消:详见《合同法》第19条规定。(四)要约邀请特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来说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正确区分二者在实践中很有意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5、约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无须在法律上承担任何责任,这与要约有很大的不同。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比较复杂微妙,理论上说有以下几点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须明确具体,须包括未来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往往并不明确具体,比如一般商业广告。3、要约人表明了要受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人并不想受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的约束。4、要约一般要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往往并不向特定人发出,比如商业广告。现实生活中,到底哪些行为属要约,哪些行为属要约邀请,往往争议很大,故《合同法》第15条

6、干脆将下列商业中的一些典型行为直接规定为要约邀请: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报价单、商品目录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除上述法定情形外,现实生活中的下列特殊情形又怎样认定?1、商店、超市里明码标价陈列的商品?2、商店橱窗里的展示?3、行驶中的有空驶标志的出租车?4、公交车站牌?5、自动售货机?6、悬赏广告?7、商业广告内容如果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及必备条件承诺是指受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于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必备条件:1、承诺须由受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

7、要约人做出;(承诺期限的两种情形)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何谓实质性变更?)(二)承诺的方式1、承诺应当以明示的通知方式做出,即以明确的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承诺。2、根据交易习惯,承诺的表示还可以通过“行为”作出,即“作为的默示”。3、强制承诺方式,主要出现在公用事业及为公众服务的事业中。4、“不作为的默示”形式的承诺除非先经受约人同意或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成为承诺方式之一。(合同法236条)(三)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也即合同成立时。(四)承诺的撤回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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