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改革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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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答: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2012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

2、场报告。问题2: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涉及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等情况的,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以及有关额度?答: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须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对A类企业的贸易信贷业务不再实行额度管理;B类企业的电子数据核查总额度中包含了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的额度;C类企业逐笔贸易外汇收支,无论是否涉及贸易信贷,均应当在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的登记金额范围内办理。问题3:公司没有报关员,找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是否要由代理公司代为收付汇?答:无论是由公司自行报关还是代理报关,均应由报关单左上角的“经营单位”办理相应收付

3、汇。问题4:进料加工企业可否做“抵扣收汇”?答:推荐进料加工企业按照“全收全付”模式办理业务。不过目前并未禁止进料加工企业按照“抵扣收汇”模式办理。此类企业须严格按照“收汇=出口-进口”进行收汇,相应进出口报关单均不得在监测系统中办理因抵扣产生的差额报告。问题5:监测系统提示企业指标超过上下限怎么办?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银行企业版)》第97至98页公布了4个总量核查指标的计算公式;第163页公布了另外两个单项核查指标的计算办法。企业如果指标超标,可根据公布的计算办法注意压缩或增大自己的进出口或收付汇金额,以促进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平衡。问题6:境内企业进口样品

4、作为无商业价值的实验用料件,境外企业无需境内企业付款,应如何处理?答:以“货样广告品A”的贸易方式办理进口报关即可。问题7:企业出口并预计于出口后90天内收款。但在临近90天时发现会超过90天才能收到款项,应如何处理?答:按规定,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须在出口后30天内在监测系统中做延期收款报告,在30天内未能报告的,可持相应资料到外汇局柜台办理报告。问题8: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关闭后,里面登记的信息会传递到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里面吗?答:不会。问题9:改革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新合同还需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合同备案、结案?答:无需再办理。问题10: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

5、支,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额等报告?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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