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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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省、市精神,参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三条海南省三亚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是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第四条三亚市各区、镇“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医保中心”)、居委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小组”(简称“居民医管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费的征收单位,业务上接受征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第五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高、中等院校在校生(以学籍为准)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市民政局、残联、教育局、社会保险事业局须于每年9月份向三亚地税社保费征稽局报送当前信息,以便确定参保对象: 1、市民政局提供本市低保人员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2、市残联提供本市残疾人员姓名

3、、身份证号码、残疾等级等资料; 3、市教育局提供本市18周岁以上在校高中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4、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2007年报送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 第三章   征缴标准 第七条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60元,未成年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缴费20元;城镇残疾人成年人缴费30元,未成年人缴费10元。 城镇低保对象(含低保残疾人)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代交。 第八条缴费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4、。 第九条征收方法及结算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登记、缴费期。 2007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时间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1+4/12)×年度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成年人每人缴费80元,未成年人每人缴费26.7元。 城镇残疾人成年人每人缴费40元,未成年人每人缴费13.3元。 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缴纳2008年度费用。参保登记、缴费期为10月1日至12月15日。 

5、第四章   缴费工作流程 第十条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2张(城镇低保人员及优抚对象、残疾人附带有效低保、残疾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居民医管组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居民医管组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2007年度为手工登记)。 第十一条三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根据市民政、教育、残联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即时比对,确定参保对象。 第十二条缴费方式。 1、医疗保险费采用参保人凭居委会医管组开具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进行银联POS机刷卡、银行划转(需提供银行帐号/卡号)、到银

6、行缴费等形式办理缴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存入市三亚地税社保费征稽局待解户。 3、《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应当采用电脑打印,加盖居民医管组专用印章和收款人签字,以方便缴费金额汇总和缴费资料统计。 第十三条参保人缴费成功后,居委会居民医管组对《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按以下程序处置: 1、“通用缴款书”第一联交给参保缴费人作缴费凭证。 2、“通用缴款书”第四联(记帐凭证)交市社保费征稽局记帐。(直接存入社保费待解户) 3、“通用缴款书”第五联交区、镇医保中心作为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的依据。 第五章   其

7、他 第十四条经征收机关检查查证在单位就业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取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转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已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提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福利方式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部分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助。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

8、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可实行网上查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征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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