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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6
《“阴阳”合同 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阴阳合同案情2010年9月,(黄小冰)将位于弋阳县某处店面卖给(郭小容),双方约定房款总价为25万元。10月9日,(小容)向(小冰)支付定金9万元,为了避税,签定的《购房合同》上写明的价款为20万元,待付清房款20万元后一周内交付店面并办理过户手续。在(小容)向(小冰)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后,(小冰)、(小容)于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店面转让协议,(小容)将店面产权证交付给(小容)。因(小容)拒绝向(小冰)支付余款5万元,(小冰)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形成纠纷。“阳合同”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主要条款之一的价格条
2、款违法进而导致“阳合同”整体无效,而“阴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合同。我方认为阳合同有效,说到双方的真实意思,我方当事人郭小容是在卖方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而且卖方黄小冰并没制止,就说明当时双方的意愿达成了一致,我方认为阴合同是你方的意愿,阳合同才是我方最真实的想法。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某特定事项自愿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我方认为就合同签订顺序来讲,阴合同是最早成立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
3、护。我方认为阳合同是通过法律程序签订的,用于办理权属过户的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比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方认为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是为了实现第一份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合同关于产权变动的约定经登记生效而订立,所以就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继续有效的。我方依然认为应该按照阳合同的内容实施,因为房产局是基于买卖双方签订其指定的那份合同,才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整个买卖过程中阳合同才是为人所公认的。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
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所以本案中的第二份合同明显违反该项规定,合同双方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买卖双方黄小冰和郭小容都应实行民事制裁。拒绝“阴阳合同”,方便你我他!退 堂谢谢郭利容----郭小容何晖彤----主持何文欣----原告辩护黄柏瑜----被告辩护黄丽冰----黄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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